作者:冬雷 文章來源:維權網 更新時間:2009-10-6
(維權網義工冬雷報道)本網剛剛得到消息,河北唐山市開平區栗元鎮劉官屯村因舉報鎮村二級官員貪腐而上訪的訪民劉鳳芹(身份證號:130205194412261523),於2009年9月25日在位於唐山市的河北省第一勞教所中被迫害致死。家屬展轉通過內部途徑了解到了劉鳳芹死亡消息後,前去勞教所要求見死者一面,但至今仍然被勞教所以各種理由推托。
劉鳳芹,現年66歲,從2007年開始揭露鎮村二級官員貪腐情況,為此35多次前往北京,在多方努力無果情況下,今年4月22日前往北京天安門向國旗下跪,後被截訪人員押回唐山。7月31日,唐山市政法委對劉鳳芹以“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為由”,對她實施勞教一年,但為所外執行。隨著中共政法委下發對上訪涉法涉訴終結意見的出台,唐山政法委加大了對訪民的打壓力度,於8月14日,作出撤銷所外執行而改為所內執行的決定,並於8月15日將劉鳳芹關入了河北省第一勞教所中。
8月25日,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的魏汝久律師受劉鳳芹家人委托到河北省第一勞教所探視,回來後告訴劉鳳芹的女兒劉玉紅,“你的母親身體很差,已經不能行走了,她的隊長要我轉告你,要交些錢給她,我將為她寫行政起訴狀。”劉玉紅和律師當天下午趕赴唐山市路北區法院行政庭,庭長王春梅卻說,“上級有內部規定,對這類勞教一概不立案”。這讓劉鳳芹的家人感到真是申訴無門。
9月23日,劉鳳芹的丈夫也因參與舉報鎮村二級貪官而上訪北京7次,結果也被唐山市勞教委處以勞教一年,並被關入河北省第一勞教所。劉鳳芹丈夫到勞教所後要求與妻子劉鳳芹見面,起初勞教所答應了,但隨後又改稱說劉鳳芹已經轉所,當被追問轉到何處時,勞教所管理成員又吞吞吐吐難以說清,這引起了劉鳳芹丈夫的懷疑,隨之讓人告知在外的親人設法打聽劉鳳芹情況。劉鳳芹的親人通過各種途徑,最後聯系到司法機構內部的人員,結果被告知說劉鳳芹已經在9月25日被以患心髒病的理由宣布死亡,司法系統已經下發了內部文件,只是還沒有通知到死者親屬。
於是劉鳳芹的家屬前往勞教所要求給出說法,但勞教所仍然以各種理由推托,也拒絕安排親屬見死者一面。據劉鳳芹的孩子說:“自從我母親被關入勞教所後,我們要求前去會見,均被勞教所拒絕。直到今天,我們仍活不見人,死不見屍。勞教所至今還以各種借口搪塞我們。若不是我父親也被他們關入勞教所中,可能至今我們都難以了解到自己母親的消息。”
據劉鳳芹的孩子說,自己的父親今年已69歲,而根據2002年下發的關於勞教的規定中的第9條與第12條,60歲以上的老人是不應被勞教的。而他們父母都近70歲的人了,居然還被勞教。現在他們母親居然被迫害死於勞教所中。
另據了解,自從《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意見》出台後,內中強調終結涉法涉訴案件,並明確對上訪人的嚴厲打擊,地方政府馬上加大了對上訪群體的打壓,目前河北省第一勞教所關押著大批上訪者,僅唐山市就有一批訪民於最近一段時間紛紛被處以勞教,關入省第一勞教所中。
中央政法委關於涉法涉訴意見出台後,有學者就分析這可能會招致中國各地政府對上訪群體的更嚴酷打壓,從近日唐山劉鳳芹、山東李淑蓮被迫害致死情況看,一輪殘酷的鎮壓上訪運動隨著政法委發出的意見而開始。這值得一切關心中國人權狀況人士高度關注!
附劉鳳芹的勞教行政起訴書:
原告:劉鳳芹,女,1944年12月26日生,漢族,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栗園鎮劉官屯村農民,住本村。
被告:唐山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
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
法定代表人:董寶泉(主任)
請求事項
一、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被告2009年7月31日冀唐勞字(2009)第000341號勞動教養決定書;
二、 被告承擔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09年7月31日,被告以我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為由,做出冀唐勞字(2009)第000341號勞動教養決定書,決定對我實行勞教一年。我認為,這一決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等方面是錯誤的,依法應予撤銷。
一、被告的勞教決定認定事實錯誤。
上訪是我的法定權利,下跪是公民行使表達權的方式之一。我在北京的上訪沒有擾亂公共場所的秩序。被告以上訪擾亂秩序為由決定對我勞教,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
二、被告對我在北京的行為沒有管轄權。
三、被告適用法律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制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第十四條規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被告決定對我進行勞教一年的法律依據,是1980年《國務院關於將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於勞動教養的通知》第一條。該《通知》根本不屬於任何法律、法規或規章。
四、被告的決定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
我先被處以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被告然後又對我決定進行勞動教養,違反了行政處罰的“一事不多罰”原則。
被告的勞教決定是對我上訪行為的打擊報復,是對我人身自由基本人權的嚴重侵犯。我現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被告的勞動教養決定,以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此致
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劉鳳芹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新世紀新聞網(www.newcenturynews.com)
http://www.newcenturynews.com/Article/china/200910/20091006101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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